拍卖行岂能成为拍假行

拍卖行岂能成为拍假行

拍卖行岂能成为拍假行

时间:2012-02-29 10:10:53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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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齐鲁晚报(微博)》刊载了这样一篇报道:搞了三十多年收藏的画家沈女士在2011年春拍会上,从南京十竹斋拍卖公司花了将近24万元拍回一件清代翡翠手镯。她满心喜欢,戴了半年多,然而经朋友提醒,拿到一家机构检验后发现,原来这宝贝并不是古董,而是十足的假货。据业内人士分析,造假者选取普通的翡翠底料打磨成手镯,经强酸浸泡一段时间,泡掉天然的杂质;然后在空隙中加入透明的“胶”,使其质地通透;再通过热处理、人工上色,手镯就有了黄、绿两种颜色。如此这般,一个普通的灰白底色手镯,就变成了A货手镯。(2月27日《齐鲁晚报》)

  近年来拍卖公司拍卖假古董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从著名画家吴冠中的所谓名作《池塘》,到富商谢根荣用零散玉片拼出的“金缕玉衣”,再到两个月前的“汉代玉凳”等等,在拍卖公司的此起彼伏的吆喝声,拍出的竟都是假古董。如此险象重重,陷阱频频,令投资者步步惊心,因此有的投资者发出了拍卖行怎么成了“拍假行”的疑问!

  有人也许会说,拍卖公司有免责条款,拍货不保真。是的,受骗的沈女士上门找到拍卖行要求退货,拍卖行就摆出“免责条款”,指着拍卖手册上的《拍卖规则》说:“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把她拒之门外。而当沈女士要求其提供拍品主身份材料时,拍卖行又以“保密”为由拒绝了她。使她欲哭无泪,理论无门。

  我们不否认,由于拍卖公司所从事的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此行业有“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但是不能因为有了“免责条款”,就可以不负责任地任意而为,肆意而拍,忽悠市场,坑蒙投资者。

  我们看到有些拍卖公司明知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难以认定,对外宣传时,却说拍品“流传有序”,“来路清楚”,或者向有意购买者拍胸脯,打保票等,鼓动拍客投资。沈女士在拍品预展时,发现翡翠手镯没有证书,但“十竹斋的肖经理向我保证,来源很可靠。”她就相信了。

  其实,“免责条款”也有适用范围,而不能一概套用。据业内人士介绍,免责条款只适用于那些难以辨明真伪的范畴。翡翠等珠宝类制品既然有国家标准,是能够而且应当保真的,此时再提免责条款,就有滥用之嫌。

  无庸讳言,也有一些无良商家,利用“免责条款”为自己大售其奸。他们明知拍品有假,依然公开推销,甚至上下其手,内外勾结;他们有成熟的造假技术,能骗过高科技检测手段;他们能给赝品编造出离奇的故事,让你信以为真,从而身价百倍;他们能请出“顶级专家”出鉴定证书,指鹿为马;他们能安排“举牌人”,在场内频频举牌,抬高拍价,营造火曝气氛……这样逐步形成了造假、拍假一条龙的产业链,难怪有的拍卖行成了“拍假行”。

  当然,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对于投资者而言,也要有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参加竞拍之前,要做好功课,了解拍品,熟悉拍品,也可请内行者掌眼把关,否则,难免就会“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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