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共用? 天津“泥人张”拒绝“和稀泥”
京津共用? 天津“泥人张”拒绝“和稀泥”
京津共用? 天津“泥人张”拒绝“和稀泥”
时间:2007-10-19 00:00:00 来源:北方网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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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连续独家报道的京津“泥人张”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近两年的审理,日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份判决与去年12月20日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对于北京高院的这份判决,天津“泥人张”后人表示不服,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关于“泥人张”归属的争斗还将持续下去。
北京高院终审
认定北京“泥人张”未侵权
2007年9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津“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改判,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原告张锠、张宏岳等在使用“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时,必须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以表明其作品或者产品的来源,因此相关公众可以将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张锠、张宏岳的“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方面同时指出,被告北京“泥人张”应在其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同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以便和天津“泥人张”有所区分。
案件回放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
天津“泥人张”胜诉
2006年12月20日,天津“泥人张”后人张锠、其子张宏岳及其开办的企业诉北京“泥人张”(张铁成及其开办的企业)侵犯“泥人张”名称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过近一年的审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张铁成及其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泥人张’”及张铁成为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的宣传,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的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互联网域名。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铁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天津“泥人张”后人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没有京津之分只有真假之辨
张锠,“泥人张”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京津“泥人张”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昨天在就这份判决接受采访时表示,“泥人张”传承至今,经过几代“泥人张”后人以及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人员的努力,已经成为名扬海内外的民族品牌。他对日前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很失望,正在准备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申诉,希望能够为“泥人张”后人讨回公道。张锠坚称,“泥人张”根本没有京津这样的地区之分,只有真假之辨。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9日终审判决,认定“泥人张”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并判决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但必须与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同时使用。张铁成及其开办的企业在没有经过上述“泥人张”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侵权使用“泥人张”称谓已构成侵权,他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诉并不仅仅是为了“泥人张”,而是为了维护像“泥人张”这样的民族艺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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