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索画败诉

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索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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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05 00:00:00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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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起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曾在陈逸飞六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举证证实这六幅画的存在,故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五常索画抵债   张五常出生于1935年,是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在新制度经济学方面曾有开创性的突出贡献,也是陈逸飞的生前好友。   张五常称,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自己借款150万港元,双方为此签约确定陈逸飞以七幅油画还债。之后因陈逸飞再次借款而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三幅油画。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1998年,他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他挑选,他从中挑选了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张五常于日前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索要画作抵债。   陈逸飞去世后,其水乡题材的油画市场价暴涨,一幅《晨曦中的水乡》一年多前以671万人民币成交。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张五常胜诉,他得到的这批画价值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出示与画家生前“约定”   庭审中,张五常拿出了其与陈逸飞的两份合约。其中1995年1月8日合约约定:“(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之一幅,陈共欠七幅)。(二)以上七幅油画,每幅不能小于八点五英方尺。(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供给其他作品作选择。(六)若陈逸飞在约定之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之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元之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全部七张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1995年11月17日双方又约定:“(一)此合约为补充1995年1月8日陈与张所定之合约。(二)陈逸飞于此约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三幅(与前约所欠合共十幅)。(三)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之合约相同,唯增欠之三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争论焦点   一:画作签名是否证明所有权转移?   被告:即便是在油画作品上签上名字,也无法证明所有权的转移。“在画作上签名证明所有权则需要进行相关公证,但不一定借此证明所有权归张五常。”   原告:为了作证自己的观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汇款凭据单、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等证据。而在传真中,陈逸飞则写明了所要汇款的银行以及账号等。   二:张五常是否享有6幅画所有权?   原告:张五常与陈逸飞作为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也正因为基于这种信任,陈逸飞让张五常在油画上签字,确认了张五常拥有这6幅画的所有权,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被告:“在陈逸飞去世后,我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发现与张五常有所关联。”被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   三:被告是否应向张五常交付6幅画?   原告: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突然去世。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其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凛、陈天三人。其中,陈天是陈逸飞和宋美英的婚生子女,宋美英则是陈天的监护人。由于陈逸飞的遗产转移至其继承人,三被告应该有义务向张五常返还这6幅画。   被告:并不认同张五常享有6幅画的所有权,并声称眼下找不到这6幅画。   一审判决:张五常败诉   法院审理中,对两份合约进行了鉴定,确认该两份合约是真实的。法院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张五常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主张的此节事实。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而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六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对其所称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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