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鉴定市场现状调查

中国文物鉴定市场现状调查

中国文物鉴定市场现状调查

时间:2007-03-24 11:24:00 来源:2006年《艺术市场》第11期

市场 >中国文物鉴定市场现状调查

□ 文·图/一 言   盛世兴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文化需求的增长,民间文物艺术品收藏活动呈现出空前的活跃和发展态势。目前全国收藏者已数千万计,并分化出贵重物品收藏者、职业收藏家和业余收藏爱好者等群体。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本身还没有具备专业的收藏素养和鉴定知识,需要高人“指点”或者专业人士“把关”。面对庞大的需求,文物鉴定机构和专家应运而生。   文物鉴定众生相   多元化的鉴定主体   文物鉴定是鉴定人对文物的形体(材质、造型、装饰、艺术风格、制作工艺等)进行分析(包括科技检测),以辨别真伪、判断价值的过程。对于民间文物来讲,因为收藏的目的主要在于愉悦生活和使资产保值增值,所以更着重对藏品经济价值(价格)的评估。据调查,目前从事有偿文物鉴定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设立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或所属机构。现约有五六个鉴定站在承担国家进出境文物鉴定任务的同时,也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物鉴定服务。这些鉴定站鉴定文物的程序非常严格,一般要求送鉴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而且只鉴定实物,不评定经济价值,对于开具鉴定证书十分谨慎,有的则完全不对私人出具书面鉴定文件。   (2)国有博物馆或所属机构。许多博物馆都在每年“国际博物馆日”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面向公众的免费鉴定咨询活动,应者众多。但仅有极少的几个博物馆或其所属机构长年对外开展有偿鉴定服务。首都博物馆控股的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可算是博物馆从事商业鉴定服务的先例   (3)各地的收藏协会等社团组织。这类社团组织开展咨询较普遍,但由于其本身自发、松散的性质,绝大多数都不能主动地、有组织、有专人、成系统地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   (4)民营性质的文物鉴定中介机构。初步调查显示目前全国从事社会文物鉴定的民营中介机构逾百家,分布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数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中开展在线(图片)鉴定业务的41家,进行科技检测的约10家,明确表示出具鉴定证书在45家左右(一般只对真品出具证书)。北京市共有鉴定中介机构50多家,占全国总数的一半以上,仅在琉璃厂一条街上就有9家鉴定服务机构开设门市。鉴定机构设立的数量,基本上与当地文化市场和经济发达情况成正比。   有的鉴定中介机构已经开始连锁化经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地方鉴定机构代理其鉴定业务。最多的一家已在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1个城市设立了地方加盟站。 据了解,一家中型的鉴定中介机构每个月鉴定的文物数量为200件左右,推算全国的鉴定中介机构每月鉴定的文物数量应在万件以上。   (5)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作为《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流通经营的主体,在满足自身业务的鉴定需要以外,也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如有的拍卖企业在拍卖前组织专家坐堂鉴定,个别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品征集部门同时在开展收费的鉴定业务。   (6)个体鉴定人员。此类人员情况较为复杂,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人本身正在文博单位任职,甚至还担任着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却通过出具鉴定证书或题写题跋等方式提供个人的鉴定服务。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中大量销售号称有某某“国家级鉴定专家”出具鉴定证书的文物商品。   (7)古玩经销商。部分古玩艺术品市场(店铺)的经营业主提供盖有本店签章的文物“保真”证书。   (8)部分民营博物馆和画廊、家具行、美术馆、网上商店等艺术品经营机构。这类机构多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同时,有的也对外开展文物鉴定服务。   (9)部分媒体组织的专家鉴定。一些报刊、电视台也在组织专家开展面向公众的文物鉴定,有的还出具专家签字、本栏目盖章的鉴定证书,以某电视台《鉴宝》栏目影响最盛(现已开始收取文物初鉴费)。   在这些具有公开性质的鉴定机构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群体——文物鉴定“中间人”。据称,通过此类渠道鉴定的文物比通过公开渠道鉴定的数量还要多,鉴定费用也略高。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的文物出境鉴定站、民营的鉴定中介机构,以及鉴定专家个人为主体,其他鉴定资源为补充的格局,但由于发展不平衡,这一格局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一方面,由于政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拥有最大资源(研究人员、标准器物、检测仪器)的国有博物馆、鉴定站没能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的主要力量,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部分鉴定中介机构既不具备必要条件又未经过任何合法注册审批,却号称拥有国家和省级“资质”的鉴定专家(这些“资质”不知从何而来),“大大方方”地开展鉴定业务,令消费者难辨真伪。   不对称的话语权   收费的文物鉴定服务无疑属于商业咨询服务。商业服务即意味着取得收入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或公立的原则)满足服务申请者或委托者的要求,这在其他任何服务领域都是天经地义的。而文物鉴定行业则十分特殊,由于文物鉴定本身属于高知型的服务,而需要鉴定的人数(笔者另文的调查)远远多于可以提供鉴定的专家(特别是有影响的高水平专家)人数,形成专家资源的“稀缺”,文物持有人多数持以求教的心态(或另有不可示人的心思),各路专家自然是以“点拨”的身份自居,肯予施教即颇给情面,哪里还有服务上帝的说法?于是乎,鉴定人与委托人的地位完全不相对称,鉴定人对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且许多鉴定行为是非公开的,似乎不受公共管理法则的制约,鉴定委托人只能像学生受教般地接受鉴定结果,很难享受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难断“真伪”的纠纷 近年来,因文物鉴定及相关活动(如销售、拍卖等)引发的争议和纠纷频频发生,有不同专家各执一词的,有专家鉴定结论与(现当代书画)作品作者或家属认知不一致的,有专家明显走眼(或故意走眼)的,惹得是是非非,甚至官司缠身。但是无论何种情况,因为缺乏可行的仲裁机制,虽然争吵得热火朝天,最后结果往往不了了之,让局外人费解琢磨。   为文物鉴定号脉   “鉴定病”及其根源 有人评价当前的中国民间文物鉴定行业整体现状是诚信缺失、证书贬值、经营混乱,指责部分鉴定人正在自毁“江山”。依笔者访查,虽然能够正规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尚有一些,但总体来看,文物鉴定整个行业处在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并对拍卖等相关行业造成不利影响,鉴定之“疾”主要有三:一是鉴定无“门槛”,文物鉴定如同医生诊病,需要有相当广博精深的专业功底和对各类赝品的明察秋毫,更需要科学严肃的态度,现在以任何人对任何类别文物都可挂牌行“鉴”的做法,实难让人放心。二是鉴定无“规范”,主要是鉴定程序的混乱,许多机构在实施鉴定时,没有任何对专家人数、鉴定方法和出现争议时解决机制的规定(专家个人的鉴定更是如此),消费者交了银子,却仍不能保证心里踏实。三是鉴定无“责任”,笔者曾见过不少机构和专家开具的《鉴定证书》,许多用语含糊,模棱两可,有的则指鹿为马(不排除故意的可能),贻笑大方,有的连《证书》本身也是赝品;某鉴定机构则在其(客户需提前认同的)章程中赫然写道:客户如认为本中心鉴定结论有误,应在接收“鉴定结论”一周内,告知本中心并提交两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鉴定结论,并表示“鉴定结论”只代表本中心意见,一切后继行为其概不负责,亦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消费者只有交钱和听“诊”的义务,鉴定者却欲规避所有的责任。而以个人身份提供鉴定服务的专家,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很难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责任。   产生“鉴定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点是法律和诚信的缺失,多年来,对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的法规制订一直滞后,对规范开展鉴定业务的保护和对破坏市场秩序的鉴定行为的惩处无法可依,随便什么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提供鉴定结论、开具鉴定证书,而不必为其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加上个别机构、个人进行虚假宣传、为图私利故意做出虚假的或不负责任的鉴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对行业的信誉和正规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造成严重伤害。鉴定圈子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轻义重利,虽有有识之士多番呼吁改良,无奈积弊太深,良心不敌利益,已为各方诟病,必须借助外力极早诊治,以免病入膏肓,不可救药。   资质和资格是“药方”   治疗“鉴定病”,须从对鉴定主体(“病源”)—人的管理抓起。我国许多行业在规范行业管理和对人才进行评价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文物鉴定事关国家、人民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也应当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考试和注册,使具有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可以区分类别和级别),并以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设立经营性文物鉴定机构必需的前置条件,认定和批准具备必要条件的机构获得从事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资质。同时规定文物鉴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在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文物鉴定人员出具的合乎规范的鉴定结论,才是受法律保护的鉴定结果。文物鉴定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文物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取得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还应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作为其再次注册的依据之一。   对于国有文博单位和民间鉴定机构在鉴定地位上的“不平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至少在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领域实行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资质认证管理,肯定和承认符合人才、资金、技术、信誉等条件的个人和机构以合法的方式参与文物鉴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来,自觉规范鉴定和流通行为;同时,应该明确国有文博单位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或者通过进行改制,进入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承担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责。   通过准入控制和执业注册管理,将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文物鉴定人员从业混乱、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结论不担责任等问题,根治鉴定顽疾,改善行业形象,维护消费者权益。   谁来执掌“手术刀”   “鉴定病”起,应由合适的医生用合适的方法治疗,而不能各色郎中一拥而上,恐怕病根未除,病变又生。对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应当是对鉴定人、鉴定机构和鉴定行为三重管理的有机统一,不能仅是简单的技能评估或资格授予,必须将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权责结合起来,并施以规范的鉴定行为管理。简言之,就是不能只管给人授予资格(证书),却不管持证人获得资格后的所作所为。目前在一些地方同时存在着劳动部门举办的古玩鉴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和文物部门举办的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互相交叉;而国家某部委新近又推出了职业艺术品评估师、鉴定师等认证项目,在事先未向社会公布考试大纲的情况下,授权其直属机构开展独家培训并收取高额的认证费用,打起文物鉴定职业资格培训认证的“擦边球”;还有部分行业协会和民间团体也在酝酿建立行会内部的鉴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和鉴定工作规范;这些都有可能加剧鉴定资格认证上的混乱,造成利益多头抢、责任无人担的尴尬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职责明确赋予文物行政部门。面对如此局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制定包括鉴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在内的全面、科学、可行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法规,总揽和全程规范管理鉴定行为,宜早提上日程。   还消费者一个明白   捆住不规矩的手脚   文物鉴定管理法规的滞后,使一些不诚实的人有“空子”可钻,或毫不负责地随便出具证书及题跋,或因利益驱动故意做出虚假鉴定,或本是“南郭先生”而“滥竽充数”,个别专家出具的鉴定证书让人忍俊不禁,又无可奈何。鉴定行业不乏金钱,但所缺责任、没有责任即无所顾忌,因而生出事端。用法律来界定合法的鉴定行为范围,肯定和保障合法的鉴定者和鉴定活动,使不规范的鉴定无处藏身,捆住那些不规矩的手脚,是藏界的一大幸事。   请别再到处“走穴”   文物鉴定流行“因人定价”之风,普通鉴定与专家鉴定、一般专家鉴定与知名专家鉴定、专题鉴定(应委托鉴定人要求,组织2-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场鉴定)、证书鉴定、外出鉴定等等,各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专家们被请来请去,自嘲为“走穴”,按名气大小收取有差异的鉴定劳务费。调查发现,文物专家(许多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现象非常普遍,个别鉴定机构中90%以上的鉴定专家是兼职人员,不少专家除原有的工作单位外,还在十数家鉴定中介机构兼职,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仍以其“鉴定委员”的身份充当鉴定机构承揽鉴定业务的“招牌”。鉴定专家多处兼职,并不能代替其所供职的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利于鉴定机构培养自己的鉴定人员,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从(执)业人员必须而且只能在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任职,这是实现从(执)业公正、独立、中立的根本保证,是行业规范管理的必需条件。这就要求改变目前部分鉴定专家四处兼职的现状,在专家个人利益与行业规范、市场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上,只能维护公共利益。真正热爱祖先留下的文物、忠于文物保护事业的专家们,应该掂得起其中的分量!   打造鉴定业的“海尔”和“联想”品牌   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是各个行业企业发展的核心策略。文物鉴定的从业机构也应当树立品牌意识,以高超的鉴定水平、热情的服务态度、负责任的鉴定结论,形成各自的品牌和特色,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培育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打造行业发展的“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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