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土地契约的特点
乾隆土地契约的特点
乾隆土地契约的特点
土地契约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书证。向官府纳税盖官印的契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契,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
本人收藏有我国清代乾隆时期的红契60余份,从乾隆元年至乾隆六十年,基本上每年都可以找到一份。我发现,下列内容在乾隆时期的每份土地契约中都是基本相同的。
一、契约开头都写明立契人即土地出卖者的姓名和住地。
二、写明了出卖田地的坐落、面积、四至及税粮除割过户事宜。
三、大多数地契写有出卖原因。如图1是“清明缺费”,图4 是“因先祖葬坟先少使用”。
四、写明出卖者如“原承父置”的产权来源与内外亲房伯叔兄弟侄等关系及有无重复交易或典当、债务等事项。
契约特别是对产权关系及其责任写得十分清楚。如图1写明“与内外人等并无重张交易不明等情”;图2写明“三面议定,不清之处尽是卖人承当,不涉买人之事”;图3写明:“如有亲外争执自行理值,不涉受人之事”;图4写明“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等情,从前至今并未典卖他人,从(重)复交易”;图5写明“此系两相情愿,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说系予承管”;图6也写明“倘有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承当,不干买人之事”。只有图7没有这类表述,或许审因为叔侄之间的交易,大家都知情之故。查乾隆五十九年的地契,同样有这类表述。
五、写明买主,以及卖买双方及中间人三面议定的田地价格。
六、写明契价产付情况。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浙江布政司告示中指出:“……是以民间议价立契约之时,必一手交银,始一手交契”,因而每份契约上都有“上项契价当日两相交足讫”类批注。
七、契后均有卖主、中人及亲属签字画押,有的还有契约执笔者的姓名和花押。
乾隆时期的土地契约格式虽然基本承袭前几代,但从以上乾隆60年的契约实物资料中,我们看到除少数项目上的增减外,契式已趋基本一致。(信息来源: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 楼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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