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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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6-09 14: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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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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